張海資料圖
  近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佈了廣東健力寶集團原董事長張海違法減刑系列案部分案情,檢察機關對此立案關鍵字24人,涉案範圍波及司法機關、看守所、法院系統及部分律師、社會人員。
  一段時間以來,記者對此案進行調查發現,涉案者多為化療飲食注意“知法犯法”的律師和執法者。
  令人震驚的是,在“購買檢舉線索謀求立功減刑”之外餐飲設備,還出現了罪犯買通律師和公職人員、繼而假造立功的案中案。
  花錢買設計裝潢通關節刑期一減再減
  今年1月,廣東省高級人民威剛隨身碟法院官方微博上的一則通報,讓張海假立功案浮出水面。通報顯示,張海案原生效判決認定張海有立功表現的事實可能有誤,對此進行立案審查。
  2007年2月,佛山市中院判決張海構成職務侵占罪和挪用資金罪,執行有期徒刑15年,張海不服判決並上訴至廣東省高院。2008年9月,省高院認定張海檢舉揭發犯罪嫌疑人張某伙同他人在佛山市禪城區搶劫致人死亡的事實,佛山公安機關據此偵查破案,構成立功,故改判張海執行有期徒刑10年。
  舉報、破案、立功,看似順理成章,背後卻掩藏著驚人黑幕交易。記者調查發現,當年協助張海立功減刑的多名律師和執法人員均屬於知法犯法,在他們的運作下,法律程序變成了環環相扣的灰色利益鏈。
  第一步:律師活動,花錢找線索。一份司法資料顯示,2006年下半年,原廣東東成律師事務所律師徐玉發為幫助其當事人張海立功減刑,找到時任佛山市看守所副所長羅建能,要羅建能為張海尋找檢舉立功線索材料,並送給羅建能3萬元。
  第二步:監所開後門,執法者傳授“減刑指南”。“只要是張海舉報的,他們肯定去查。”一名涉案者在證言中這樣說。收到好處費後,羅建能竟然一反常態,向張海等人傳授在押人員如何立功減刑,並將一起搶劫案線索告知張海的代理律師,通知張海檢舉涉嫌搶劫的犯罪嫌疑人。為了給張海“舉報”創造條件,羅建能還將涉嫌搶劫的張某調至張海的監倉。
  第三步:民警“假破案”,掩蓋“假立功”。現已查明,羅建能將張海的檢舉材料,以看守所名義移交給佛山市禪城區瀾石派出所辦理,在沒有破案的情況下,瀾石派出所將該案材料交給了佛山市看守所,羅建能事後送了3000元給瀾石派出所民警宋祥來。
  隨後,佛山市看守所向省高院出具張海在押期間有立功表現的書面意見,省高院二審據此認定張海有立功情節,並改判張海有期徒刑10年。
  為了實現減刑故意導演犯罪
  2008年11月,張海被交付佛山監獄執行刑罰,先後被調往番禺監獄和武江監獄服刑。此後不到三年時間,張海在服刑期間一再獲得立功、重大立功減刑,2011年初提前走出監獄。
  然而,記者採訪發現,這些立功表現均屬“造假而為”,韶關市中院2013年對張海兩次減刑裁定予以撤銷,省高院也對張海二審判決予以立案再審。
  像張海這樣的“假立功”案件並非孤例。記者調查發現,個別律師與執法者互相串通,為幫助當事人減刑,“沒線索製造線索、無犯罪製造犯罪”,甚至讓無辜者身陷囹圄。
  2013年4月,龍崗區看守所在押人員楊某某舉報稱,趙某某長期在龍崗販賣毒品。公安機關隨後安排線人向趙某某“要貨”,併在交貨現場“人贓俱獲”,隨後以涉嫌販賣毒品罪將此案移送檢察機關。
  檢察官審案中發現疑點,反瀆職部門繼而追查,揭開了一起“導演犯罪,謀求立功”的案中案。原來,楊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周某某、莫某某為幫他減刑,以5000元報酬誘騙趙某某到深圳幫助運送毒品,隨後把這一消息轉告看守所管教陳某某,由陳某某傳遞信息給楊某某,才有了楊某某檢舉“重大販毒線索”的一幕。
  “策劃犯罪、誘騙運毒、製造線索”,差點讓20多歲的務工者趙某某成了“大毒販”。深圳市檢察院公訴一處檢察官張若平告訴記者,用誘騙無辜者運送毒品這種方式栽贓陷害他人、繼而檢舉立功、騙取減刑的個案極為罕見,其性質十分惡劣。
  專家認為,無論是律師還是執法者,一旦突破法律底線,整個法律程序會被各個擊破,嚴重損害司法權威及公信力。
  具體執法“走偏”亟待堵塞漏洞
  目前張海已逃往境外,有關部門正在啟動追捕和引渡程序。司法界人士認為,“假立功”問題值得警惕,我國的減刑制度雖然不斷完善,但“徒法不能自行”,具體執法一旦“走偏”,“假立功”就有了存活的土壤。
  法學專家認為,罪犯分子能通過“假立功”騙取減刑,執法人員濫用權力問題突出,主要原因是程序封閉、監督滯後。
  “舉報線索從看守所交到派出所,破案只花了6天,期間舉報線索是否經過編號登記、相關領導是否批准等並未顯示,說明在押人員舉報線索管理混亂。”一名基層檢察人員說,減刑立功的程序不為外人所知,對執法人員卻是再熟悉不過的工作,容易導致“監守自盜”、渾水摸魚。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阮齊林告訴記者,立功減刑主要發生在執行前和執行期間,認定罪犯立功大多依據監獄出具的證明材料,書面審查、書面確認,也為“假立功”提供了方便。
  專家指出,在檢舉的關鍵階段,駐監所檢察官的監督作用並未發揮;信息由監所掌控,再報送法院、檢察院,駐監所檢察官對檢舉情況瞭解不夠及時,容易出現監督盲點。
  近來,廣東省高院、廣州市中院分別在其官方網站對提請減刑、假釋的案件進行裁前公示,其中廣東省統戰部原副部長黃少雄,由廣東揭陽監獄提請對其從無期徒刑減至有期徒刑18年、剝奪政治權利改為7年,這些內容公示後受到社會廣泛關註。
  廣東外語外貿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杜曉君認為,法院這一做法值得肯定,但相關文書較少對認定立功情節等作詳細說明,公眾很難瞭解檢舉的犯罪事實、性質、危害程度等,如果司法文書公開的內容更豐富、更翔實,像張海這樣的“假立功”行為很難逃脫社會監督的眼睛。
  據新華社電  (原標題:監獄幫假立功 民警假破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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